原标题:拿两张借条起诉两笔借款 法院认定是同一笔
日前,雷某到文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甘某、付某,要求2人偿还借款19.5万元。雷某向法庭提交了2张借条作为证据,一张借条金额是10万元,另一张借条是9.5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这是同一笔借款,最后判决甘某、付某2人偿还雷某9.5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
同日借钱 写下两张欠条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甘某、付某向雷某出具“借到雷某现金10万元”借条的同一天,两人又出具了“借到雷某现金9.5万元”的借条给雷某。
庭审中,雷某陈述称,甘某之前就向其借款,其多次将现金交付给甘某,之后将所有借款换成了上述2张借条,10万元的借条包含了借款利息,9.5万元的借条不包含利息。证人范某证实,甘某、付某通过范某向雷某借款10万元,雷某只交给甘某9.5万元。雷某也认可了证人所作的证言。
庭审中,雷某对借款时间、具体借款金额及如何交付陈述不清,法院判决甘某、付某返还雷某借款本金9.5万元,驳回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释法
证人证言认定事实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雷某主张已经向甘某、付某交付现金19.5万元,19.5万元现金数额较大,且雷某对借款时间、具体借款金额及如何交付陈述不清。
结合两张借条系同一天出具,且金额分别为10万元、9.5万元,与证人范某陈述的扣减了5000元的利息,甘某只收到9.5万元的证言相吻合,故法院认定雷某只向甘某、付某实际出借了本金9.5万元。最终,雷某承认9.5万元是实际交付给甘某、付某的借款。(记者 朱光清 通讯员 何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