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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执行与个人所得税征收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14日 07:30:01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完善民事执行与个人所得税征收协调机制

税收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基础,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专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及实施细则,强化了税收征管工作,为社会稳定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一般而言,征税就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与人民法院并没有直接关系,但现实中,基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两者产生了紧密的联系。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等,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依据上述规定,各商业银行作为代扣代缴机关代收利息税,各工资代发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法维护了税收秩序。但对广泛存在的民间借贷利息以及自然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所得等税款征收,则长期处于监管和征收盲区。

尤其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和租赁合同案件大幅上升,部分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且执行到位标的数额巨大,依照法律规定,该类执行标的涉及当事人的收益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实践中,该部分税款由于缺乏税务机关监管,并没有及时缴纳,导致税款流失问题严重。

以笔者所在基层法院为例,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受理民间借贷执行案件4744件,执行到位13.79亿元,其中利息部分1.01亿元;受理租赁合同执行案件422件,执行到位2861万元。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税率20%的标准粗略估算,两类案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达到2593万元。

前述处于监管盲区的个人所得税数额,还不包括以下3种情形:1.未形成纠纷的民间借贷、房屋租赁合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等产生的利息和租金;2.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等形成纠纷以后,因义务人主动履行后债权人申请撤回起诉的;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主动履行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主动履行的。以上3种情形,由于没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实际收益数额和应缴税款无法准确统计,没有计入到上诉应纳税数额中,这部分税款流失数额难以计算。但客观上,按照常理推测,该部分税款的规模应当不小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数额。

二、原因剖析

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初步分析,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纳税义务人呈现零散状态,监管难度大。由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房屋出租人散落在民间,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缺乏统一监管平台。

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于民间,在当事人形成诉讼之前,难以有效掌握相关信息。未进入到诉讼的民间借贷相应的本金及利息数额,无法进行相应的估算。

虽然行政部门出台规定,要求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现实中房屋是否出租、是否办理备案登记,房地产部门难以入户核查,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检查时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负责审查,导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是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率不高,违法成本低。对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款征收的,纳税义务人有偷税、逃税、抗税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少数。但在税务机关未进行征收,而对应纳税所得进行主动申报的,结合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税款流失的现象普遍存在。

主动申报率不高,有些情况是当事人不知道这些行为需要纳税,自然不会进行申报。还有的当事人知道这些收入需要缴税,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故意不去申报。再加之当事人长期不去进行纳税申报,长期无任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违法成本低,更变相纵容了纳税义务人的违法行为。

三是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沟通配合机制。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等案件的执行到位案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的规定,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大部分执行人员没有意识到当事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使个别执行人员意识到了,由于目前税务机关未与法院建立税收联动机制,法院也无权直接从案款中代扣税款,加之案款发放的时间限制,故径行发放了之。

公安部门、房地产部门、税务部门、人民法院之间,没有建立涉税协作机制,使得税源未能全面掌握、税款未能全面征收。

三、应对之策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同样,依法护税,是每一个执法机关的职责。为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缴工作,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全面无缝对接的税源发现机制。公安机关在进行流动人口检查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房屋租赁行为,应进行信息收集,并将信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共享。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信息沟通平台,及时全面掌握税源情况。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加强立案信息沟通,对涉及到的民间借贷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立案信息,由于此类案件可能出现当事人申请撤诉、不进入执行程序等情形,由税务机关准确把握涉税群体情况。

二是建立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涉税联动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依据该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人民法院代征民间借贷、租赁合同、股息等个人所得税税款,并直接从执行到位款项中扣缴,依法保护国家税款不流失。如税务机关未委托人民法院代扣代缴的,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发放利息、租赁合同,为案件当事人发放执行案款前,通知当事人持人民法院缴税通知书,先行到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收入个人所得税,再凭完税凭证到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执行款项,否则可以暂停案款发放。

三是开展个人所得税追缴专项治理活动。税务机关到人民法院调取近年来进入诉讼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和租赁合同案件信息,全面排查属于个人所得税等应纳税范围的案件,全面掌握纳税义务人基本情况、应纳税额等相关信息,启动专项税款追缴活动。人民法院对税务机关调取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是加大对税法相关知识的宣传。针对监管难度大的自然人纳税人,普及依法纳税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告知其未主动申报、不如实申报、不缴纳税款、迟延缴纳税款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纳税义务人主动申报、及时缴纳税款。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依靠群众,宣讲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相关规定,筑牢税源监管网络,尽可能做到应征尽征、不留死角。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可以以格式文书的形式,告知债权人对收取的利息、租金等依法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的义务。对涉及到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侦查机关进行刑事追究,并建立以案说法平台,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主动纳税的意识。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张海峰 张 倩)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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