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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避免“类案不同判”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4日 12:00:00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避免“类案不同判”

⇨上接第一版 人民法院要实现公正司法,就必须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加快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重要内容。杨万明表示,从未来发展看,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将主要精力放在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上来。

发挥法定审判组织和院庭长职能作用

《意见》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的重要作用,强调要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时,《意见》还对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辖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表示,推动各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本院及辖区内法院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是《意见》的一项创新和亮点,也是推动四级法院职能调整完善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基础在于发挥法定审判组织和院庭长的职能作用。”杨万明介绍,《意见》强调各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形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机制体系。《意见》要求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基础作用,发挥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职责;要求院庭长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

刘铮表示,《意见》分别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以及院庭长在统一法律适用中的职责作了细化规定,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就是为了有效解决审判组织内部、不同审判组织以及院庭长与审判组织之间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各自的制度功效,要求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审判管理的重点,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充分发挥二审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作用,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

强化科技和人才保障

《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化智慧法院建设,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供信息化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为审判人员办案、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等提供决策参考。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中国应用法学数字化服务系统等平台,提高法官熟练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类案检索和案例研究的能力,加大对审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力度。

曹士兵介绍,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积极推进司法信息化建设,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等的建立,致力于为审判人员办案、院庭长监督管理案件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撑,服务于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客观需要。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要通过信息化来保障。”左卫民表示,人民法院在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他同样认为,目前《意见》指明的发展方向是好的,但是落到具体实践中,需要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和变化。在他看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该保持在合理限度之内,不能僵化地适用法律,法律也要通过实践而不断完善,不断向前推进。

“法律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步,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标准也会不断发展。”杨万明表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不是制定僵化的裁判标准,而是为法官适用法律建立一个规范的工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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