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坊卫士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边坊卫士 >> 正文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两男子获刑 法院: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需要群众共同参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1日 10:4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运送他人偷越国境 两男子获刑 法院: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需要群众共同参与

偷渡对于国家来说,扰乱了边境管理秩序与安全;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危险系数,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9月14日,瑞丽市确诊的2名新冠肺炎患者就是缅甸籍偷渡者,2人所居住的小区已实施封闭管理,市区全员都将进行核酸检测,危害不小。

9月11日,西双版纳州勐腊县人民法院前往中老边境勐腊县磨憨镇尚勇中学,开展刑事案件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由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孙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5000元。

案情 两人接力帮人偷渡老挝

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受朋友王某所托,将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王某某用电瓶车运送过曼庄边境检查站,至自己家中。

随后,被告人孙某驾驶汽车载张某来到李某家,张某给了李某100元后,接上王某某往老挝方向行驶。车辆行至老挝边境检查站附近时王某某下车,企图走山路逃避老挝边境检查,进入老挝国内。

在偷越国境途中,王某某被老挝警方抓获,后移交给中国曼庄边境检查站。

判决 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一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该案系共同犯罪,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罪责自负。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2名被告人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触犯刑法

此次庭审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余人和社会各界群众150余人参与旁听。宣判后,法官根据磨憨镇地处中老边境的实际,以案释法,结合典型案例向旁听人员普及妨害国(边)境管理、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等跨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知识,动员群众共同参与到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来,维护边疆稳固。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运送人数众多;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立案侦查。一次运送20人至49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至4次;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5万元至20万元;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至2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随后,磨憨镇派出所民警也开展了法治讲座,教育群众深刻认识跨境违法犯罪的危害和法律后果,自觉抵制各类跨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举报、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全民参与、共同营造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的浓厚氛围。

本报记者 赵建军(赵建军)

责任编辑:小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发布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