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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朋友醉酒“顺”走手机 偷窃收赃均受刑罚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1日 10:40:0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趁朋友醉酒“顺”走手机 偷窃收赃均受刑罚

朋友之间请客吃饭喝酒很正常,不料竟有人暗藏贼心,喝朋友的酒还“惦记”上了朋友的手机。近日,楚雄州禄丰县人民法院就审理判决了这样一起盗窃朋友手机的案件。

案情 偷走朋友手机卖掉

经调查查明,2020年6月某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其2名朋友到禄丰县某酒吧喝酒。当日17时许,李某某乘2人醉酒睡着在酒吧包房之机,将2人放在身旁的2部手机“拿”走后,离开酒吧。

随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了经营某手机店的李某,以1500元价格将2部手机“卖”给李某,并告知了李某这2部手机的来历。

次日,被告人李某欲将两部手机通过快递发往外地解锁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及时查获。警方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赃款1000元。

经鉴定,2部手机总价值为6549元。案发后,2部手机均已扣押发还被盗人。

经审理后,法院判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3000元。

释法 偷窃收赃都要受到法律惩罚

俗话说,多个朋友多条路。但是,交友也需谨慎,当心交到“贼朋友”。刚刚还是一起吃喝的“好朋友”,转眼就能变成盗窃手机的蟊贼。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亚(闵以荣)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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