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军人转业费用 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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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部队时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婚后不久,我就转业到了地方工作,当时获得一笔转业费,包括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现在我跟妻子准备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有不少争议。请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转业费,离婚时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朱先生
朱先生:
根据婚姻法及其解释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财产。夫妻一方所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规定,转业干部补助费应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
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