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高档车骗财又骗色 多名女子上钩被“借款”百万元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获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5日,洪某某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家庭及收入状况,以“王某某”的名字与被害人刀某某、邱某某、时某某、黄某某交往。交往时驾驶着奥迪A6轿车,称自己开餐饮连锁店,在昆明、丽江、下关、普洱等地都有自己的餐饮店。与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洪某某虚构自己父亲出事,财产和银行卡被冻结,需要支付员工工资、装修费,发生交通事故、生意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并把自己银行账户余额短信截图分别发给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多次向被害人刀某某、邱某某、时某某、黄某某等12人借款共计132万余元。至2019年10月10日被抓获,洪某某仅偿还欠款7.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
被告人洪某某与邱某某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并且无证据证实洪某某所借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因此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与邱某某及其家属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诈骗的观点和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洪某某关于其与刀某某、马某某、花某某的借款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不属于诈骗的辩解无证据证实,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周惠琼 通讯员 刘顺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