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合伙人执行事务受伤其他合伙人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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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与万某等8人共同承包了某山场的林木砍伐项目,在按砍下的树木200元/吨向发包方收取劳动报酬后许某等人平分。后许某在砍树过程中不慎被倒下的树木砸中背部致伤,造成各项损失合计20余万元。许某能否要求合伙人万某等承担责任? 高先生
高先生:
合伙人共谋利益,共担风险,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事务中出现的合伙成员受伤等情况。许某因执行合伙事务受到伤害,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事务的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受伤合伙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视伤者的伤情、伤者自身的过错、合伙事务的报酬、合伙人数等具体情况酌定。许某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发包人如对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