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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看房坠亡 开发商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4:55:05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客户看房坠亡 开发商应否赔偿

  法律咨询热线:

  2个月前,我丈夫去一个小区的售楼部看房,工作人员带着包括我丈夫在内的12人前往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现场参观。不想,因室内阴暗、杂乱,加之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保护设施,我丈夫又对环境不熟悉,不慎从7楼坠入电梯井底部当场身亡。事后,我曾多次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对方却以我丈夫自身未加注意才是导致损害的根本原因为由一再拒绝。请问,开发商真的无需赔偿吗?

  谈女士:

  开发商应否赔偿,关键在于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开发商在公共场所组织群众性活动,其明知在建房室内阴暗、杂乱,没有任何安全提示及保护设施,极可能造成顾客损害,却听之任之,或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允许工作人员带领顾客进入,表明其没有给予顾客安全保障,更不用说尽到了义务。

  因此,对作为顾客之一的你丈夫在此期间所受到的损害,开发商必须给予赔偿。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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