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民出庭作证会被扣奖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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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黑龙江大庆市某水泥制品厂的工人,此前刘某和朋友彭某在饭店吃饭时,彭某和3人发生口角被打成轻伤。公安机关在处理这起案件时,3次找刘某作证人证言笔录,且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还找刘某出席法庭作证。虽然刘某作证的活动公安机关都告知了刘某的所在单位,但该单位还是按单位的规章制度记载为4天事假,并扣除了刘某2天的工资,同时以事假为由取消了3月和5月2个月的奖金400元。今年6月初,刘某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提出支付其在因刑事案件作证时单位扣除的2天工资和2个月的奖金。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支付所扣发的钱。请问公民出席法庭作证,是否应被扣除奖金? 苏先生
苏先生: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进一步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在该案中,尽管该单位是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的,但此规章制度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其与法律相抵触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