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驾照失效肇事 保险公司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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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保限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时,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用黑体字特别提示了“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3个月前,我因有事让驾驶证已失效且被公告停止使用的谢某帮忙接儿子回家,没想到谢某在途中将他人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以谢某在驾驶证失效期间驾车属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理赔。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罗女士
罗女士:
驾驶证失效后驾车等同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其有权拒绝理赔。
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第三条明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质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按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谢某在驾驶证早已失效且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当属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应否对无证驾驶行为承担理赔责任,取决于保险合同中是否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条款并予以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法院应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法院应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已用黑体字特别提示了“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说明保险公司将之纳入了免责条款且予以释明,因此其有权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