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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9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让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2日 10:32:40  来源: 云南法制报

  原标题:省高院发布9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让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5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全省各级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本报选取5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推动全省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状况不断改善。

  与孩子母亲有感情纠葛 男子朝6岁男孩泼硫酸

  被告人李某华因与紫某有情感纠纷而心生怨恨,伺机报复。寻找紫某未果,其便在遇到紫某6岁的儿子李某林时,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浇在孩子头上,致被害人头、面部及全身多处严重灼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二级,重度容貌损毁,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形成体表瘢痕,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李某华死刑。李某华已于2019年9月20日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性质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犯罪,应坚决依法判处死刑。本案被告人因感情纠葛,迁怒无辜的未成年人,致其严重残疾。对被告人判处并核准死刑,彰显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犯罪的鲜明立场。

  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诱骗未成年人偷越国境走私

  2018年来,以被告人石扎某某为首,王某某、王某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招募、组织大批我国公民(其中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控制并胁迫他人走私、运输毒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扎某某、王某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走私、运输毒品罪。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石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王某某、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组织未成年人偷越国(边)境,走私、运输毒品的案件增多。未成年人辨别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容易被利用参与犯罪。应加强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网络监管,网络平台要担负起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义务。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识别社会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依法判处重刑,彰显了法院从严打击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小学生无故离校 镇政府状告母亲

  2018年11月,13岁的张某在就读六年级期间无故离开学校,未返校继续学习。当地镇政府于2019年10月30日依法向张某之母王某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王某于2019年11月5日前送张某返校接受义务教育。王某仍未将张某送返学校。镇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于2019年11月13日送张某返校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典型意义 

  不重视子女教育,不让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不但背离法定监护人职责,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现场调解、法治宣传等形式,让监护人认识到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是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

  男子长期家暴妻女 妻子申请保护令

  周某长期对妻子罗某及两个女儿实施家暴,罗某多次报警,民警反复劝说无效。2019年8月3日,周某殴打长女,造成孩子头部裂伤5厘米;次日,其再次用剪刀将长女的头刺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当着民警的面,周某仍威胁要伤害罗某母女,罗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长期对妻子和两个女儿实施家暴,给未成年子女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因其隐蔽性、连续性、反复性等特点,不仅严重损害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稳定。法院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能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避免其遭受更大的伤害。

  父亲掐死母亲 3个孩子获司法救助

  3名救助申请人杜某浪(11岁)、杜某艳(10岁)、杜某雄(8岁)之父杜某强与其母郑某因感情问题在家中发生争执,杜某强用双手掐郑某颈部致其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某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杜某浪3人以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特别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救助申请人系刑事案件被告人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其母死亡,父亲服刑,3人均无生活来源,面临生存困境,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决定给予3名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9万元。

  典型意义 

  关注刑事案件所涉未成年人的保护及救助问题,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是法院持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应有之意。本案中,3名未成年申请人因案面临生活无着、学业难以为继等困难,法院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3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生活困难,落实、落细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政策,向社会传递出司法温暖。(吴怡)

责任编辑: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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