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盐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开庭 2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获刑
近日,盐津县首例公益诉讼案在盐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法院依法判决2名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损失5万元。
经查,2016年10月,被告人黄某银为了个人喂养野生动物猕猴,与被告人陶某某在盐津县庙坝镇石笋村安装4个铁夹子陷阱,捕获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价值1万元;2019年1月,2被告人制作并安放3个陷阱,捕获1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价值5万元。2被告人将该斑羚食用。
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同时,认为2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危害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银、陶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2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判决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陶某某、黄某银各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盐津县人民检察院斑羚损失2.5万元,共计5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