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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非小事 法官律师来释法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11:17:39  来源: 云南日报

  原标题:劳动纠纷非小事 法官律师来释法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近年来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劳动争议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该法院通过向社会公布这些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劳动者合法维权,维护用工市场的稳定。

  欠缴医保费该如何维权?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这十起典型案件中,有两件与用人单位欠缴医保费有关。其中一起案件是:当事人王某于2007年6月从单位正常退休,单位自2012年12月起开始欠缴王某的医疗保险费。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王某因病多次就医,因无法使用医保,只能自付,为此王某起诉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损失。另一个案例是劳动者杨某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杨某先后在两家单位任职,但两家单位均未为其缴纳足额养老、医疗保险,杨某与后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将两家单位起诉至西山区法院,要求两家公司共同为其补缴足额养老、医疗保险费。

  案例判决显示:两个案件都与医保费欠缴有关,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裁判结果。前一个案件中,欠缴医保的单位被判令赔偿王某在就医期间单位应予缴纳的医保费用。而后一个案件中,西山区法院认为,是否准许补缴社会保险,系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对此不予处理。

  据介绍,前一个案件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致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西山区法院劳动及医疗审判团队负责人吴娴建议,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建议劳动者在出现实际损失,即产生就医、生育等费用时先行垫付,保留相关凭据再向法院追偿。

  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认定?

  2015年3月,郭某驾驶A公司的旅游客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郭某当场死亡。2016年9月,郭某妻子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对郭某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因此,张某经过劳动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针对此案,法院认为,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郭某的死亡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二是A公司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郭某于2015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但张某于2016年9月才向市人社会局提出对郭某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某的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此外,郭某的死亡是否工伤未经行政部门认定。因此,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记者 王怡文)

责任编辑: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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