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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疫情期间顶风作案 男子贩卖野生动物被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5日 14:47:00  来源: 云南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都三令五申,严厉禁止野生动物交易。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依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伺机出售。前两天,文山马关森林公安就破获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案。

  2月14日,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八寨派出所民警在摸排农村山区林区过程中,收到一条线索,说"八寨镇那古博村委会那古博村有人饲养猴子。"民警马上赶到嫌疑人家,果然发现了一只猴被关在笼子里。

  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八寨派出所所长许再飞介绍,村民杨某在外出经商过程中,与外地一农户购买了一只小猴子,到家中饲养,后又以同样的价钱卖给他人饲养。

  据杨某说,去年初第一次看到猴子时它还很小,非常可爱,就想着买回家可以当宠物养。可小猴渐渐长大后,变得难以喂养,所以打算以同样的价钱再卖给他人饲养,可猴子还没给人送过去,森林公安民警就上门了。经科普比对并向野生动物专家咨询,这只涉案动物为熊猴,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杨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罪。

  三十多件象牙制品藏屋内 森林公安摸排查获

  在昆明,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与昆明市森林公安局上下联动,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此前,云南省森林公安局机动支队获得线索称,单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出售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收货地为云南省昆明市,收件人为"小乖"。 小乖究竟是何人?

  2月11日,调查组找到了收件人"小乖"黄某某,并从其住所查获疑似象牙制品31件,疑似穿山甲片2片,疑似盔犀鸟头骨1个。经讯问,黄某某供认:在2007至2019年间,黄某某以人民币200到2567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单某某、朱某某购得以上野生动物制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为了严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截至目前,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共组织开展联合清查行动3300多次,加大了对病毒传播隐患场所的清查力度,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特别对通过物流寄递进行非法贸易的行为重点排查打击。共立刑事案件39起,抓获嫌疑人34人,查处野生动物行政案件248起,确保了市场上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零交易"。

  非法捕猎濒危野生动物、收购、出售等行为 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直以来,我国都严厉打击非法捕猎、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类似违法行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请释法嘉宾,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珂,来给我们做一下解读。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珂介绍,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因为科研、教育、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并依法捕捉。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我国《刑法》第 341 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杨珂表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间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进行了细化

  杨珂介绍,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明确了"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释法嘉宾: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珂:"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云南网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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