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了6万元保证金私放2名在押人员 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下属中队原队长李建华受审
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下属中队原队长李建华,向2名在押人员收了6万元保证金后将2人释放。公诉机关认为李建华的行为涉嫌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11月18日,临沧云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主动投案
收了6万私放2名在押人员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李建华任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下属中队队长期间,在主办汤某开设赌场案过程中,汤某集资合伙开设赌场的同案犯廉某、万某,经公安网上追逃分别到案后,被临翔区公安分局分别于2015年8月15日和2016年1月6日刑事拘留。而后,李建华违法办案审批程序,未经汇报请示,私自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释放通知书,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和2016年1月16日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将2人放走,并以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的名义见2人的亲属,各自收取保证金3万元。
之后,李建华将其中3万元存放在临翔区公安分局2219办公室的铁皮柜中,另外3万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使用。
担心事情败露,2019年4月19日,李建华自筹人民币3万元,连同放在办公室铁皮柜中的3万元,以保证金的名义存入临翔区公安分局保证金银行账户。保证金交到账户里后,李建华还是未向单位领导汇报。
2019年5月19日,李建华主动到临翔区纪委、监委投案。到案后,供述了上述事实。
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建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私放汤某开设赌场案的同案犯2人,并以收取保证金的名义索取钱款6万元,其行为应当以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索取贿赂,应从重处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投案前,已退缴全部涉案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建华应数罪并罚。
当庭辩解
是隐瞒程序不是索贿
法庭上,李建华辩解:他不是受贿,也不是索贿,他本来是按照取保候审程序走,只是在制作程序报告时,一念之差,产生了把这6万元装进个人口袋里的想法。然后,就把这个事实隐瞒下去。自己曾经欠下一些债务,就想拆东墙补西墙,拿出2万元偿还个人债务,还有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另外3万元,一直放在办公室的铁皮柜子里。
李建华说,在南伞口岸抓住廉某时,廉某带着7岁左右的孩子,孩子哭的撕心裂肺,廉某就委托他,把孩子交给亲人带着,他就答应了。他把廉某带到临沧后,警方刑拘了廉某,并将廉某送到看守所拘押。在后来询问过程中,廉某陈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小孩需要廉某陪护。廉某就提出:能不能给他办取保候审?
李建华说:“我可以帮你(廉某)申请,但你要符合财产担保。在交谈过程中,廉某同意了提供财产担保办理取保候审这种方式。廉某就给了一个电话号码(廉某的兄弟),让我打电话联系。我联系后,廉某的兄弟同意按照要求,并支付了3万元保证金。我在办公室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时,纠结了很长时间,这3万元到底要不要交到专用账户里,想到自己有外债,就产生了邪念。”
“我本意是按照取保候审程序走,只是没有向局领导汇报,把审批程序隐瞒了。”李建华说,他觉得自己不构成受贿,可能构成贪污罪。主观上,他没有拿钱放人这种想法。
出具虚假情况说明继续隐瞒
按照临翔区公安分局内部办理取保候审流程,嫌疑人家属向局里提出申请,办案人员斟酌后,若符合办理取保候审条件的,嫌疑人家属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后,制作取保候审报告,然后逐级汇报。最后,决定取保候审是由分管领导签字决定,主办案件的民警无权决定。
后来,另一名在逃嫌疑人万某到案后,被拘押在看守所里。李建华在看守所里提审万某做笔录时,万某也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同样,万某也交了3万元保证金,李建华收下保证金后将万某释放了。
李建华说,收了6万元只有他一人知道,其他同事都不知情。
公诉人说,赌博案中,有些被告人已进入法庭审理。李建华还出具情况说明称廉某还在追逃,故意隐瞒了廉某被释放的情况。
李建华说,他当时确实出具过这个情况说明,且这个说明是虚假的,就是为了隐瞒真相。
据了解,按照正常办案规定,办案人员收取保证金,不能直接向嫌疑人或者嫌疑人家属收现金,而是需要到银行指定账户里交保证金,然后拿着银行回执单找办案民警,再办理取保候审。
目前,廉某还未到案。万某已归案,因涉嫌开设赌场,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