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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拒绝担责 理由成立吗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7日 16:29:33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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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担保人拒绝担责 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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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曾在凌某的公司打工,因经营不善公司倒闭,离职时,凌某欠我和工友工资6万余元。其出具了欠薪条,并由张某提供一辆车作担保,谢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未说明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因凌某未如期支付欠薪,我们基于方便、快捷的考虑,要求经济条件好的谢某担责。可谢某以欠薪人是凌某,且张某提供车辆担保应先担责为由,让我们先向凌某、张某索要。请问,谢某的理由成立吗? 胡先生

  胡先生:

  谢某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们有权选择其担责。

  《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法院应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谢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你有权要求其独自担责。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情形,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债权人可就物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已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顺序的,应受约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先通过该担保物实现权利,再向保证人索要余额;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保,有第三人物保又有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

  鉴于凌某未提供物保,张某提供车辆担保、谢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明确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故你们既可选择拍卖、变卖张某的车辆,也可直接要求谢某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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