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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逆少年惹祸端 法律援助促悔改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0日 17:12:34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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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叛逆少年惹祸端 法律援助促悔改

  因一时兴起,几名未成年人相约对昆明某小区的摄像头进行破坏。此后,涉案人小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小陈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取得受害物业公司负责人的谅解,检察机关最终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今,小陈即将通过考验期,现在的他改掉了过去的任性,过上了新的生活。

  合伙破坏小区摄像头

  未成年人小陈于2016年在会泽县老家初中毕业,之后一直随在昆明打工的母亲杨某生活。由于小陈的父亲已故,母亲又长期忙于生计,疏于对他的管教,导致小陈平时我行我素,法律意识淡薄。

  2018年11月7日凌晨,小陈与未成年人小王邀约其他几名未成年人,破坏了安装于昆明某小区墙体及监控杆上的4个摄像头。

  案发第二天,该小区物业公司报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当日,小陈、小王即被抓获归案。后经司法鉴定,几人造成的损失为4560元。

  2018年11月8日,小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2月13日,他被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月30日,该案侦查终结,小陈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移送至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法援律师提供帮助

  2019年2月11日,盘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遂指派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媛元、张真担任小陈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小陈审查阶段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到指派通知后,邓媛元、张真到检察院查阅该案卷宗。阅卷过程中两名律师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小陈在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之前无刑事和行政处罚记录,其邀约其他未成年人破坏摄像头属于一时兴起,并非预谋式犯罪,且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

  律师发现,小陈犯罪主要是因为家庭管教长期松散,法律意识淡薄所导致。当日,邓媛元、张真试图通过案卷记载的电话联系杨某,想从杨某处具体了解小陈的其他具体情况,但电话始终未接通。

  之后,律师联系到了小陈的姐姐,其让律师联系小陈的继父作进一步沟通。两名律师又联系了小陈的继父,了解到小陈性格较为叛逆,家人平时对其管教较少。

  邓媛元、张真建议小陈的家人,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并取得受害物业公司负责人谅解的方式,请求司法机关从宽处理。小陈的家人表示,愿意通过律师的帮助,赔偿相关损失并作出道歉。

  真心悔改转变大

  2019年2月20日,邓媛元、张真到看守所会见小陈,与小陈核实案卷记载的有关事实。小陈承认了自己破坏4个摄像头的行为,他表示很后悔,愿意赔偿损失并道歉,并保证今后再也不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

  2019年2月24日,在法律援助律师的组织协调下,小陈的亲属代表小陈向受害物业公司道歉,并赔偿了其所造成的损失。邓媛元、张真也与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介绍了小陈的教育、家庭、生活等有关情况。

  物业公司负责人对小陈表示同情,愿意接受道歉并原谅小陈的行为。在收到赔偿款后,物业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2月26日,两名律师向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和谅解书,其中,法律意见书重点请求检察院考虑该案的特殊情况,本着感化、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对小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意见提交后,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同时听取侦查机关、受害物业公司负责人、小陈及其家属的意见后,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对小陈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8个月,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当日,在检察人员的组织下,各方共同对小陈进行教育后,小陈被释放。

  之后,邓媛元、张真每月都会与小陈联系,了解他的思想和生活情况。目前,通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关爱,小陈的观念已经得到很大转变,他不再我行我素、不计后果,开始逐渐融入社会。(记者 刀一波 通讯员 贾景凌)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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