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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近期涉旅违法违规案件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8日 09:49:43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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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解读我省近期涉旅违法违规案件 律师提醒:发生纠纷后游客请求赔偿应合法合理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持续改善,休闲度假旅游已成为许多城乡居民的重要生活内容。云南历史文化悠久,自然风光绚丽,旅游业一直备受各方关注。近年来,针对旅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省突出重点持续整治并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旅游市场秩序总体逐渐向好。

  记者近日从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以来,我省加大“行转刑”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办理涉旅游“行转刑”案件14件,涉案人员91人,采取强制措施47人。其中,法院已经判决结案7件,追究刑事责任31人。

  会上,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通报了19件涉旅游典型案件,本报邀请律师对案例进行解读和提醒。

  行政处罚案件

  此次发布会共通报了11起行政处罚案件,内容包括指定具体购物场所、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营不合理低价游、违法使用广告用语、商业贿赂、虚假宣传。

  昆明恒朗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18年10月2日至10月5日,昆明恒朗旅行社在接待游客付某期间,存在指定到西双版纳“大渡岗龙园茶园”和“曼贺纳傣家村寨”等购物场所购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原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9年1月11日对昆明恒朗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昆明恒朗旅行社委派的无导游证人员周某梅,因涉嫌招摇撞骗等违法行为,已被移交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北京路派出所进行查处。

  云南风昇国际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游客合法权益案

  2018年10月20日至25日,云南风昇国际旅行社在接待上海拉拉勾国际旅行社委托的旅游团队期间,委派导游刘某科上岗服务。该导游存在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改变旅游合同行程的违法行为。

  依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原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对导游刘某科作出吊销其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对云南风昇国际旅行社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丽江藏地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1月1日至2日,丽江藏地旅行社组织游客郭某一行5人参加泸沽湖旅游,存在未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行程中,带团导游陈某平擅自安排游客前往四川省盐源县境内的“摩梭家访”和“滇川本草”等购物场所购物。

  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于1月25日对丽江藏地旅行社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陈某平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西双版纳滕辉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案

  2月7日,西双版纳滕辉旅行社委派导游刁某正上岗服务,刁某正擅自将团队游客带到旅游行程以外的勐海打洛“云缅商贸城”进行购物。

  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于3月21日对西双版纳滕辉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员邱某秀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刁某正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案

  3月9日至10日,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江川欣悦门市部组织游客70人赴玉溪市新平县戛洒镇进行两天一晚旅游。旅行社在操作团队过程中,存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

  依据《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玉溪市江川区文化和旅游局于5月14日对云南携程百事通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勐海福禄贡茶厂虚假宣传案

  2018年12月18日,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勐海福禄贡茶厂涉嫌虚假宣传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从2017年开始使用非老班章茶区的毛茶原料,生产加工了多款所谓“班章古树”和“老班章古树普洱生茶”的茶产品,且产品包装棉纸上明显标注了“班章”和“老班章”等字样,误导旅游者购买,以获取更多利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勐海福禄贡茶厂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4月26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现场查获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接待黄某、张某等48名游客时,存在指定游客到官渡区“巫家坝泉世纪酒店4楼购物场所”的违法行为。

  经查证,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月28日已被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公司人员张某涛为该公司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6月11日对云南假日指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人员张某涛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经营不合理低价游案

  今年2月,昆明市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存在“以100元/人的价格组织旅游者参加西双版纳4天3晚旅游”的行为。经查证,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在接待中存在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安排购物,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等违法行为。

  依据《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相关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5月30日对昆明滇越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红河滇彩国际旅行社在接受昆明滇越旅行社委托后,在接待游客中存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委派未取得导游证人员姚某红提供导游服务等违法行为。

  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管辖,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7月18日对红河滇彩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无导游证人员姚某红在接待游客过程中存在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服务等违法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指定管辖,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5月29日对姚某红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昆明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昆明市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1.3万元的奖励。

  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使用广告用语案

  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期间,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主页面下端醒目位置发布“全网性价比最高”的广告用语。

  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10日对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腾冲市腾越镇许某梅商业贿赂案

  1月15日,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许某梅经营的腾冲市腾越镇许某梅日用品店涉嫌商业贿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为获取交易机会,自2018年11月起,按照游客购买翡翠金额30%至40%的比例,给付介绍人返款。至案发时,该店获得销售款5.602万元,支付给介绍人刘某等人返款1.7909万元。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3日对腾越镇许某梅日用品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09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大理正和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3月22日,大理正和旅行社委派导游李某军上岗服务期间,在安排游客到周城游览途中,存在将游客带到“祥瑞斋银器店”和“万和轩翡翠店”等购物场所进行购物的违法行为。

  依据《旅游法》相关规定,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于6月4日对大理正和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导游李某军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案件

  此次发布会共通报了4起刑事处罚案件,内容包括受贿案和行贿案。

  丽江博悦旅行社实际控制人和某华受贿案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丽江博悦旅行社实际控制人和某华与丽江同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龙(另案处理)达成口头协议,和某华以借款名义收取肖某龙的欠款后,组织旅游团队到肖某龙所经营的同春珍宝馆,并以进入同春珍宝馆的人数和消费金额抵扣欠款从中获利。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丽江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判决,和某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其违法所得56.3478万元予以追缴。

  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行贿案

  2015年至2017年8月,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对昆明、丽江、大理共28家旅行社进行旅游团队购物返款,存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洱源县人民法院于4月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单位大理州银都水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单位云南智汇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寸某荣、石某、刘某风3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寸某骁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单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夏某章犯逃税罪,免于刑事处罚。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的27家旅行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收缴罚没金额共计约622万元。

  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李某明、张某荣受贿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夫妻二人利用经营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的职务便利,安排游客到大理“皮罗阁银器店”购物,并收受大理“皮罗阁银器店”王某某购物返款回扣合计16.3257万元。

  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经营云南和谐国际旅行社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6月6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荣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明、张某荣的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

  昆明仟悦旅行社毛某平行贿案

  昆明仟悦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毛某平为提高收益,获取非法利益,事先与全省各州市的旅游购物店联系、商谈,通过导游安排游客进店购物、消费返点的形式,由购物店按照游客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返款到毛某平个人及其指定的私人银行账户。

  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费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毛某平通过与时任深圳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业务部经理李某程及时任“去玩吧”(北京)旅行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恒商定,由李某程、赵某恒为其提供“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毛某平以每名游客50元和300元的标准进行“返点”,回报给李某程、赵某恒。毛某平将团队带至云南各州市购物店进行消费后,通过个人银行卡将返款打入李某程、赵某恒二人私人银行账户。

  被告人毛某平为获取“低价、零价”旅游团队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162.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李某程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收受回扣30.85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赵某恒在担任非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掌握公司会员资源的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收受回扣131.33万元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7月5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毛某平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李某程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30.85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恒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治安处罚案件

  此次发布会共通报4起治安处罚案件,内容包括扰乱景区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擅自经营客栈、发布虚假信息。

  曲靖市会泽县大海村顾某金等7人扰乱景区秩序案

  2月8日12时许,顾某金等人到大海乡大海草山景区大门口,以景区宾馆占用会泽县大海乡大菜园村委会纸厂5组、6组草山多年,且未给村民补助为由,将大海草山景区大门围堵长达1小时,致使200余名游客滞留。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会泽县公安局于4月17日依法对顾某金、顾某有、顾某云、顾某付、顾某志、陈某启、蒋某平7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处罚。

  游客段某红扰乱景区秩序案

  3月20日,游客段某红在进入腾冲和顺景区时,因不配合工作人员对门票进行查验,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纠纷,并对工作人员实施殴打,造成群众围观、景区验票点秩序混乱、景区门口交通拥堵。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腾冲市公安局对段某红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大理市李某、刘某、涂某“拉客喊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擅自经营客栈案

  4月22日20时许,在大理镇玉洱路果子园村经营客栈的李某、刘某、涂某3人,分别骑电动自行车,到大理市风花雪月酒店附近,向过往车辆、游客搭讪、拉客,甚至骑电动自行车追逐过往车辆进行拉客揽客,影响正常交通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大理市公安局检查发现,3人经营的客栈均系无证经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大理市公安局于4月22日对李某、刘某、涂某3人未获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特种行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并对其擅自经营的客栈予以取缔。

  网民“背包客环华”发布涉及丽江旅游虚假信息案

  5月18日,一昵称为“背包客环华”的网民通过西瓜视频App在网上发布题为“拉市海门票30元,没想到里面还有祈福,让人强制买,绝对是丽江污点”的现场游记音视频。

  经查证,“背包客环华”系红河籍人士李某娘。5月18日中午,其与同伴武某娜到丽江拉市海湿地公园游玩,在游玩过程中,两人自愿花120元向祈福铃销售人员购买了4枚祈福铃。李某娘发布的音视频实际是拉市海湿地公园讲解员现场讲解的视频,与其本人发布的游记音视频标题内容不符。

  同时,李某娘到丽江旅游时发布的其他音视频,也存在与事实不符、虚构事实和故意抹黑丽江旅游的行为。李某娘对其网上发布的游记违背事实的行为供认不讳。

  李某娘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据《治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玉龙县公安局于5月20日对李某娘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声音期盼风清气正的旅游环境

  此次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的19起涉旅典型案件,是我省进一步强力推进旅游市场整治的具体体现,也是旅游行业系统内部以刮骨疗毒的方式规范行业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看到这样的报道,也许很多人会认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无关,甚至有人认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省旅游业的发展。为此,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从法律层面分析认为,19个典型案例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并且处理措施是必要和适当的。

  白杰认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当事人。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全部是针对旅游服务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旅游服务提供者和旅游服务接受者作出的,而旅游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宽泛的,除了作为旅游服务经营者的旅行社、导游从业人员、购物店及旅游商品经营管理者,任何人都是潜在的旅游服务接受者,且两者的身份地位可能互换。也就是说,无论是旅游服务的提供者还是接受者,都要遵守行为规则,任何人只要违反了规则,都有可能成为被处罚的对象。

  此外,白杰指出,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人。无论是旅游经营者指定购物场所、变更旅游线路、不签订旅游合同、低价不正当竞争、导游弄虚作假、购物店售卖假劣货物,还是游客扰乱景点秩序、经营者商业贿赂等,最终损害的都是旅游服务接受者的利益。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是自由的标尺,所谓“法者,规矩绳墨之制也”,对违规者的纵容放任,就是对自由和法治的践踏,国家对旅游行业乱象的整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裁,虽然短期内会有阵痛,但这是必要的。

  “我们期盼通过不枉不纵的处罚,营造一个风清气正、井然有序的旅游环境。当然,保障被处罚者获得必要的申辩和救济机会和途径,亦是法治应有之义。”白杰说。

  提醒参团应注意阅读合同条款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满林强提醒广大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做到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在合同中书面注明。

  同时,游客可以自己或与旅行社协商购买相关保险,降低旅游途中的风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的,旅行社会代游客进行投保,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只要相应了解清楚即可。如果自己想要购买其他保险,则应在旅游开始前办理完毕。

  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游客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游客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需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

  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提供的证据要真实有效,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须合法合理。

  游客提供的证据包括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为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同时,游客还应提供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景点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证明,也可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和消费凭证等。

  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合法合理提出赔偿请求和主张。

  释法发生旅游纠纷如何维权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鉴于群众外出旅游过程中产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报邀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佐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围绕有关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霸王条款、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问题,为读者妥善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相关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

  根据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游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减轻、免除其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责任,如果游客遇到类似霸王条款,游客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违反合同约定要赔偿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游客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要求游客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游客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游客要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游客要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表示,如果旅游经营者向游客推荐购物场所,导致游客买到假货,且游客有证据证明旅游经营者与销售者有串通行为,旅游经营者需担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类串通行为的,只有销售者担责。

  代管行李等这些情况不赔偿

  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游客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游客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丢失是由于游客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或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游客的过错、物品的自然属性等造成的情形除外。

  拒绝购物增收费用应退还

  如果游客因拒绝旅游经营者安排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项目,旅游经营者要求增收费用,游客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同服务,因游客的年龄、职业等差异而增收的费用,游客也可以要求返还,这两类返还费用的要求,法院均应予支持。

  未尽保障义务游客受损要赔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游客要求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由于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改变了旅游行程,产生了需要退费的情况,游客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实际发生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游客要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游客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游客个人信息或未经游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游客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游客个人诉讼权利

  在集体旅游中,除合同签字的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外,未在旅游合同上签字的个人,也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记者 刀一波 姜燕萍 李艳)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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