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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老板联手为货车违法代检、违规落户 大关县车管所原所长获刑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2日 14:17:36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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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与老板联手为货车违法代检、违规落户 大关县车管所原所长获刑

  近日,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对文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车管所所长与老板联手

  2014年12月,文某开始担任昭通市大关县车辆管理所所长。任职期间,文某对大关县交警大队车管所设置在“盈耀”公司内的汽车登记服务点特别“关心”。

  据相关部门调查,文某明知但没有履行车辆查验员对中型以上载货汽车的实地实车查验工作;明知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授意大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周某虎允许“盈耀”公司老板贾某挺在大关县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外地车辆落户;违规签署空白查验表;明知却违反程序,在没有向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口头委托“盈耀”公司职工唐某担任机动车查验员,违规对中型载货汽车进行查验。

  昭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文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盈耀”公司实际负责人贾某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收受贾某挺贿赂款共计6万元。

  负责大关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的车辆落户、过户等工作的辅警周某虎也为“盈耀”公司服务:明知“盈耀”公司有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查验表及伪造《来滇暂住证》《居住证》等虚假材料的行为,仍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为“盈耀”公司相关车辆办理落户;明知大量上海等外地车辆没到昭通,并明知贾某挺提供的是虚假暂住证明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为160余辆车辆办理落户上牌事宜。

  此外,周某虎还为贾某挺招揽大量需要年检的摩托车辆违规审核,通过年检并打检验合格证明。期间,周某虎非法收受贾某挺、代办王某的贿赂款共计12.661万元。

  840余辆货车违规挂上昭通牌照

  据介绍,“盈耀”公司于2012年12月经大关县发改局、昭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于2013年1月成立,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安全检测。公司日常经营中,主要由贾某挺实际全面负责该公司检测站(站长)。

  为了最大限度获取非法利益,贾某挺安排、指使该公司职工在办理货车落户安全检测和在用车辆年度安全检测过程中,违法用其它车辆为没有到场检测的车辆进行代检。在新车落户安全检测工作中,贾某挺违规提供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报大关县交警大队车管所。为使不符合规定的外地车辆办理落户,贾某挺安排指使公司职工,通过伪造“大关县公安局寿山派出所”等公章的手段,非法制作虚假《来滇暂住证》780余份;伪造《居住证》120余份。

  至案发前,840余辆不能落户在昭通市且应悬挂黄色牌照的轻型自卸载货汽车,违规落户到昭通市大关县车管所并悬挂蓝色牌照;大量不能通过年度安全检测的在用车辆通过年检上路行驶。

  违规落户在昭通市大关县遵义籍货车、违规代检通过年度安全检测的拼装车肇事,共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原所长、老板一审分别被判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周某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盈耀”公司长期违规落户、检测且涉及车辆数量大、不良影响范围广的情况,并考量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足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同时,被告人文某、周某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在被告人贾某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中,其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数量大、不良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在被告人贾某挺的行贿行为中,被告人贾某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周某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被告人贾某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记者 宋如鹏)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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