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滥用诉权拖延诉讼法院开出6万元罚单
7月18日,澄江县法院以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严重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为由,向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出一张6万元的罚单。
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其货款30364元为由,于今年3月14日以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向澄江县法院提起诉讼。受理该案后,澄江县法院通过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联系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抚仙湖北岸湿地安置房龙润园一期项目经理部的潘某,其先后多次向澄江县法院表示“已经与原告澄江县永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会自行撤诉”,据此予以推诿,消极应诉。
经澄江县法院辗转联系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部人员,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澄江县法院将诉讼材料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该公司本部行政办。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在举证和答辩期间内,为达到拖延诉讼的不当目的,在双方签订的《供需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即被告施工地)在澄江县;发生争议向施工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澄江县法院无争议的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仍邮寄书面申请至澄江县法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澄江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被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玉溪中院裁定驳回上诉,此时距离立案已近4个月。
为维护诉讼秩序,澄江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决定。(记者 管继方 通讯员 溥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