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妻分居后离婚 子女抚养费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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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小王,双方因长期感情不和,于2017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李某于2018年4月起诉离婚。在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感情破裂,但对小王的抚养费起算时间争执不下。那么,抚养费应从何时起算呢?林女士
林女士:
从合理性来看,虽然夫妻是共同共有人关系,但分居之后,双方系各自负担生活收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又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实际上没有尽抚养义务,若不计算这段期间的抚养费,对于需要抚养的子女及承担了抚养义务的一方不公平。
从法律上看,我国《婚姻法》对于抚养费的起算并无明文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解释可看出,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实际支付抚养费时,就已经未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