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再婚时未领证 婚姻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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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农村,亲生父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离了婚,我一直跟随母亲生活。1998年,母亲又结了婚,虽未和继父领结婚证,但他们后来又生了一个孩子,户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户口本显示双方是夫妻关系。如今,继父精神出现了问题,请问,母亲与继父的婚姻有效吗?如果有效,能否解除?梁先生
梁先生: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据上述规定,你母亲1998年再婚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应按同居关系处理。如你母亲未领过结婚证,那么她的“再婚”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至于户口本显示双方属夫妻关系,不能作为你母亲结婚的惟一依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户籍登记可能意味着你母亲当时办理过结婚登记,只是不记得或结婚证找不到了。因此,建议你母亲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确认是否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以确认她与你继父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查询后确认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那也就不存在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了。但若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再来讨论你继父精神出现问题是否构成婚姻无效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故如你继父在婚姻登记时存在的疾病符合规定,且婚后未治愈,则可主张婚姻无效,但若其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不属于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