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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工伤“认定”引发“民告官”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1日 11:07:00  来源: 云南网——云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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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普法

  举案说法

  今天的《以案释法》

  咱们来关注

  一起“民告官”的事儿

  【案情】

  在上班族的圈子里流行这么一句话

  胖是工伤!

  但工伤如何认定

  认定时间又是如何计算的

  您知道吗?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因为工伤认定引发的一起民告官案件,庭审中,被告昆明市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工伤“认定”引发“民告官”

  人社局局长出庭应诉

  当天上午九点半,呈贡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走进市级行政中心。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这起案件的被告是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之所以提起公诉,要从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说起。

  2018年6月4日中午,昆明一家卷烟厂职工洪某在上班期间,与几名同事商量装修事宜,在这个过程中,洪某突然出现身体不适、肢体不听使唤的症状,之后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在医院抢救了5天后,洪某医治无效去世,洪某所在卷烟厂向昆明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7月30日,洪某家属收到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的原因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款,而洪某家属对这一认定结果提出了异议。

  原告代理律师:“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但不能机械地以此对个案件做一刀切的判断,这一规定的初衷也不是让医院或家属在48小时内无情的放弃救援,对于类似本案这样的,虽然抢救时间持续超过48小时,但实际上在48小时内采取抢救性的手术措施失败,并宣告病危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仍应该认定为工伤为宜。”

  为了让“民告官能见官”,被告昆明市人社局局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对原告提出的主张,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不予认可。

  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认定为事故工伤的情形下,仅仅出于保障职工权益的考虑,扩大认定的范围则是执法权力的滥用,损害公平和正义,因此原告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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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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