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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法检两长同庭办理绑架案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16:36:57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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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嵩明县:法检两长同庭办理绑架案

  近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该案由嵩明县人民法院院长曹军担任审判长,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建林出庭支持公诉。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由嵩明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法官共9人作为评委,对曹军的庭审及书记员技能进行评审、打分。

  3人绑架一女子勒索70万元

  2018年9月5日,杜某甲想绑架个有钱人勒索钱财,于是,他在网上联系到姚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两人约定“一起发财”。经过杜某甲事先踩点确定了作案目标对象,他与姚某某来到嵩明县某小区受害人黄女士的别墅旁伺机作案。

  当日20时许,受害人黄女士驾车回家时,被杜某甲、姚某某以拖拽推拉、语言恐吓、持刀威胁的手段控制,并由杜某甲驾驶黄女士车辆来到偏僻地段。两人逼迫黄女士交出财物,由于黄女士银行卡上存款较少,两人又逼迫黄女士操作手机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和花呗借款。

  次日凌晨,两人又将黄女士作为人质,向黄女士的父亲索要70万元赎金,并以黄女士人身安全威胁黄父不准报警。最终,黄女士的家属报了警。

  在绑架黄女士过程中,2名被告人分头行动,姚某某在隐蔽地点看守控制黄女士,杜某甲则赶往交易地点拿赎金。杜某甲在赶往交易地点时,叫来了他的父亲杜某乙开车送其前往,杜某乙在知情后仍然开车送杜某甲前往,并在附近把风,待赎金到手后驱车接应。

  经警方精心布控,在寻甸县解救了受害人,同时抓获了姚某某,随后又在高速公路路口将前来取赎金的杜某甲及准备回家的杜某乙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姚某某用暴力手段挟持、威胁恐吓受害人,以受害人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赎金;被告人杜某乙参与作案,3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杜某甲、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减轻处罚。

  庭审中,审判长曹军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辩护人享有的相应诉讼权利,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庭审环节。3名被告人对公诉方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过4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刑事法官给院长打分

  庭审结束后,评委们为审判长曹军、书记员进行评审、打分,并给予评价。打分主要针对庭审的全过程,包括庭审驾驭能力,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庭审中的程序性工作等,最后得出综合测评分。

  据了解,评分是岗位大练兵中的一项测评方法,嵩明县人民法院是我省首家进行内设机构改革的基层法院。今年以来,嵩明县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岗位大练兵活动,针对法院内部几种类别岗位进行技能测试,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协警,行政辅助人员分类进行大练兵。

  作为评委,嵩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赵寿花认为,庭审中有些内容是程序性的,有些是突发性状况,突发性状况很考验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

  赵寿花认为,当天审理的案件在嵩明县影响颇大,绑架属于情节严重犯罪,且被告人文化程度较高。针对这样的案件,审判长在庭审中把控到位,秩序井然。从专业角度看,审判长庭审驾驭能力比较强,提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对案件卷宗有详细的了解,充分掌握案情,起到了比较好的示范作用。

  “刑事辩护全覆盖,让每名被告人都获得辩护,是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评委的嵩明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郑玲说,整个审判活动比较严谨,庭前准备很充分。庭审中,审判长让被告人有充足的时间表达,充分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

  两长同庭办案落实司法责任制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受理案件大幅度增长,嵩明县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越来越突出。该院党组一直在积极探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方法。此次庭审是2019年以来,嵩明县法检“两长”第二次同庭办案。“两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此次由该院院长曹军承办案件、担任审判长参加庭审也是嵩明县人民法院岗位大练兵活动之一,且为员额法官岗位技能大赛与法官助理岗位技能大赛拉开了序幕。

  “举行岗位大练兵活动,是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方法之一。目的是通过以赛代训的方式,促进人员竞技成才,在比赛中通过比较发现自身的不足,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提高审判质效。”曹军说,在今后的工作中,嵩明县人民法院将通过案件审理,让所有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参与到庭审活动中来。之后,执行员、司法警察、协警技能大赛也将陆续开展。本次岗位练兵考评结果会纳入年底业绩考核中,以竞技促发展,以考核促提升。(记者 吴怡)

责任编辑:吴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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