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退休后再就业受伤 能否享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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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退休后被一家公司聘请为总技术指导。两个月前,我上班时因楼道滑不慎摔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公司没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要求公司赔偿,但公司说我不属于工伤保险对象,拒绝赔偿。请问,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钟女士
钟女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同样表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单位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指出: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应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综上,对于退休后从业人员的工伤处理,单位已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处理。无论是哪种情形,你都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