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检察风采 >> 正文
假释考验期被错误裁定为十年 检察官主动作为依法纠正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22日 15:42:41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分享至:

  原标题:假释考验期被错误裁定为十年 检察官主动作为依法纠正

  近日,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的两名检察官来到卡斯镇司法所,依法对该区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检察。一名中年矫正人员将口袋里叠得整齐的一份文书拿出来递给检察官,并表示感谢。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去年10月的一天,该院检察官到卡斯镇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矫正人员付某某向检察官反映,自己于2004年1月18日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5月10日被减刑为十九年零九个月,2016年3月24日被裁定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十年。付某某认为这一裁定是错误的,并多次向原判法院及各部门反映,但因该裁定系其他州中级人民法院作的裁定,所以该情况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随后,检察官及时查看了该矫正人员的判决书及历次裁定书,也认为该裁定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付某某的假释考验期应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零六个月,而非十年,这是一个错误的裁定。之后,检察官随即对全县的假释人员进行筛查,发现昌宁县勐统镇的假释人员罗某某、昌宁县珠街乡的假释人员胡某(已死亡)都和付某某的情况类似,假释考验期被错误裁定为十年。

  因为这3份裁定属其他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故只能层层上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纠正,了解这一情况后,检察官及时将该情况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并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检察院。历时近5个月,3名假释人员的裁定被依法纠正,除已死亡的胡某外,其余2名假释人员目前正在办理解除矫正手续。(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曾瑜)

责任编辑:李享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