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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检察院提出41条措施边督边改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8日 15:18:04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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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省检察院提出41条措施边督边改

  近日,为全面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对云南省第二阶段督导反馈意见,省检察院及时出台《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有关工作的意见》,提出41条具体整改措施,多措并举做好边督边改、立行立改工作。

  截至4月30日,全省检察机关依法批捕涉黑涉恶案件824件3442人,提起公诉404件3618人,省检察院挂牌督办18件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全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49件89人,纠正漏捕319人,漏诉281人。严格按照办理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要求,依法不批准逮捕403人,不起诉108人。

  打击“黑吃黑”捍卫边境安宁

  “云南边境线长达4000余公里,有20多条出境公路、93条边贸通道,山间小路、便道更是难以计数……一些黑恶势力利用走私人不敢报案的心理,‘黑吃黑’。”省检察院扫黑办副主任李富强向记者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维护边境稳定的情况时说,检察机关对企图通过国境屏障大肆侵害中国公民权益、以暴力手段非法垄断相关行业、扰乱相关区域社会治安与市场秩序的犯罪分子予以从重、从严打击,捍卫边境安宁。

  2016年以来,李某、盘某某等10余人,长期盘踞在河口县235省道老范寨乡大树塘公路边,对途经此地的大货车采用追逐、拦堵方式将车逼停后,对驾乘人员实施抢劫,其中数名团伙成员还多次向该地非法聚赌窝点的摊主强行收取保护费。

  该团伙利用以“黑吃黑”的方式对这些大货车实施抢劫,长期盘踞作案,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盘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团伙成员四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破网打伞”切断走私通道

  我省检察机关坚持“一案三查”,不断加大“破网打伞”力度,撕开“关系网”、打掉“保护伞”。文山州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强化案件的证据审查,深挖彻查“保护伞”,在一案中就发现涉嫌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保护伞”犯罪线索16条。

  文山州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15年以来,陈某某先后邀约田某某等人在中越边境上私设走私通道,为走私白糖、大米等普通货物,越南生猪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提供便利,收取“码头费”。

  该组织在马关、文山一带,逐步形成组织架构明显、人员基本固定、层级及内部管理关系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收取的“码头费”作为支撑犯罪的经济来源,购买金项链给核心骨干成员佩戴作为骨干成员的地位象征。

  在此过程中,为实现其组织利益,陈某某等人通过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向边防警察行贿、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走私路线沿途百姓,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文山州检察院深挖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保护伞”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履职,已将发现涉及“保护伞”的16条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打财断血”保护生态环境

  金平县与越南接壤,县城距边境直线距离7.5公里。以刘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8年起在金平县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特别是该组织采取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手段,在攫取、聚敛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的同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矿产资源,为实施犯罪,还进行爆炸物的非法运输,给当地公共安全造成很大隐患。

  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起诉指控事实成立,其中认定主犯刘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省检察机关一直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予以重点关注,在专项斗争中对利用黑恶势力破坏生态环境,通过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的团伙予以重点打击。办案时注重深挖细查涉案团伙非法获利情况,通过依法追缴、罚没,打垮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努力做到办案力度、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省检察机关还延伸工作职能,切实将依法办理涉黑恶案件与社会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参与到社会综治工作中,自开展专项斗争以来共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142件。(记者 杨阳洋 通讯员 冯琳)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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