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王昆开始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包括接受指定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担任困难群众的指定代理人,到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社区等场所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在接受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后,为全面掌握案件的全部情况,因一个案件,王昆会多次前往法院认真查阅卷宗,或直接前往检察机关要求刻录案件的全部光盘,不放过任何一处可疑情形。
受省法律援助管理局指定,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昆担任郑某抢劫、运输毒品案的辩护人。王昆根据阅卷、会见、开庭的情况,发表了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书认定郑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有异议。
经过二审调查,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将郑某的行为认定为抢劫,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进行判决,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可了王昆律师的辩护意见。
同时,王昆还多次参加昆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耐心听取咨询人关于案件的叙述,认真查阅咨询人提供的各类材料,解答各类法律问题。对确实困难的群众,初步判断符合条件的,积极准备材料,配合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他还多次参与昆明市大观社区的调解工作,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分析调解方案,耐心引导当事人,多次为争议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