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一名旁听人员两次偷拍庭审照片,并将其中一张照片发到QQ群里,被法院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
案情 偷拍庭审照片被处罚
当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的妻子兰某到庭旁听。
当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时,兰某未经法庭许可,用手机拍摄庭审照片。该案承办法官当即制止了兰某的行为,要求其删除所拍摄的照片,并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庭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庭前调解时,兰某就趁人不备偷拍了照片,并将照片上传到一个QQ群,还在群里对该案被告进行言语侮辱。
法院认为,兰某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法官的教育,兰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交纳了罚款。
释法 未经法庭准许不能录音录像摄影
承办法官提醒,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均应当遵守法庭规则,未经法庭准许不能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同时也不能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等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