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朱某敏等2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黑老大数罪并罚 领刑25年
23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敏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一案。
非法获利72万余元
晋宁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敏长期从事赌博活动,自2014年以来,为在赌博活动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敏与高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亲友、老乡为纽带的团伙组织。2014年年底,被告人朱某敏团伙在晋宁区昆阳北山村,对杨某某开设的赌场实施抢劫,获得一定经济支撑后,该组织快速发展壮大,形成了以朱某敏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勇、高某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王某胜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2016年12月,因与高某发生纠纷,朱某敏伙同陈某勇等人对高某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朱某敏安排陈某勇等人通知地下卖淫场所经营人,不准继续交保护费给高某等人,并以此确立了自己在该组织中的强势地位。被告人朱某敏以安排其组织成员到赌场“上班”为由收取赌场保护费,以“黄、赌”所获非法利益为该组织成员提供经济支撑。其组织成员制作爆炸物、购买钢管、刀具,倚仗朱某敏的影响力多次在晋宁区域内实施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以壮大声势、扩大影响,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五人轻伤、六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自2014年底以来,该组织通过暴力、滋扰、逞强争霸等方式控制了昆阳地下卖淫场所、地下赌博场所保护费的收取,通过收取保护费、组织卖淫等手段非法获利72万余元。
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晋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敏为首的组织具备了《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晋宁法院作出一审依法判决:朱某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35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分别判处20年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晋宁法院高度重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此次公开宣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震慑其他涉黑涉恶犯罪人员。晋宁法院表示,下一步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记者 柏立诚 通讯员 普永梅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