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彭德润从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毕业,同年,她参加了“1+1”法律援助云南大学生志愿者服务项目,通过选拔后,她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身份来到昭通市盐津县,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2018年3月15日,四川省的肖某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彭德润了解到:2017年4月8日,肖某某驾车与失控的车辆碰撞,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鉴定,此次事故中肖某某无责任。后来,盐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具体办理该案。
2018年4月11日,法院判决肖某某获得各项损失赔偿共计14728.87元。判决书生效半年多后,赔偿方未兑现赔偿,因此,他又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了解情况后,彭德润打电话与赔偿方协商兑现事宜。即便对方恶语相向,但为了保护受援人的权益,她还是耐心地劝导赔偿方,希望对方能配合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但无论如何劝导对方始终不为所动。于是,她为受援人代写了申请强制执行书,并亲自带肖某某到法院执行庭递交了申请书,最终肖某某拿到赔偿金。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彭德润受理法律援助案件9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400余人次,参加法治宣传10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