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别沉默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11:03:32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分享至:

  原标题:遭遇“霸王条款” 消费者别沉默

  3月14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并公布了消费者日常消费中最常见的8种“霸王条款”。其中,涉及预付式消费卡的“霸王条款”2种,涉及商品房买卖的有2种,汽车销售行业的有1种,旅游业的3种。

  “霸王条款”多“潜伏”在房地产、旅游、汽车销售、电信、金融、美容美发、餐饮、健身、快递行业等多种消费领域中,该监管局提示,消费者要对“霸王条款”勇敢说“不”,以“零容忍”的态度积极维权。

  预付式消费卡“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今年2月,王女士在某健身中心购买了一张价值为2400元的健身卡和7200元的私教课,共计9600元。2月15日,她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脚踝受伤,不能进行跑步、骑车、蹲起等运动,她便与该健身中心协商退卡,但却遭到拒绝。

  “该健身中心经理告诉我,只能转卡不能退卡,也不能赔偿卡中剩下的钱。”王女士说。

  为此,她多次找到该健身中心协商。王女士表示,该卡的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己受伤后,半年内不能运动,不能退钱的话,她便只能承受损失。

  王女士表示,其曾与该健身中心经理发生过争吵,争吵过程中,该经理让其看健身卡背面“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字样,还对王女士说:“你无权干涉商家的行为。”

  为此,记者联系了该健身中心,该健身中心回复,王女士发生的意外并不是健身中心造成的,由于意外导致不能参加锻炼活动,商家不予负责。

  培训学校交钱容易退钱难

  2018年5月,消费者李艳参加了某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一次讲座。讲座结束后,李艳交了6800元钱准备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为3个月。在签订合同时,李艳就发现了这样一条“霸王条款”。

  “合同上表示,参加本校培训,考上公务员后还需缴纳3万元给学校,若没考上,缴纳的6800元钱不予退还。”李艳说。

  为缓和经济压力,李艳找了一份工作,只能利用晚上的时间去参加培训,由于工作薪酬不错,期间她想放弃考试,就与学校协商退钱事宜。

  学校却以一份报名时签订的“报名须知”为由拒绝退款。须知“规定”,报名后要求退款的,24小时之内退款90%,一周之内退款70%,一个月之内只退50%,超过一个月就不能退钱了。学校表示,李艳已经上了一个月的课程,不予退款。

  租房“套路多”“霸王条款”暗中藏

  近期,张新被租房的事搞得苦不堪言。

  去年9月,张新毕业后在万达广场附近找到了一份会计的工作,便想到了租房。他选定了一间面积在40平方米的房间,租金是押一付三(月租)。他问中介:“如果我租了一个月不想住了怎么办。”中介告诉他,他只需要交300元的转租费便可以搬出去。就这样,张新便糊里糊涂地签订了租房合同。

  11月份,张新因为工作调动到了曲靖,需要将房屋转租,他要求该中介公司退还租费。

  可中介告诉他,合同上已经说明,在租房过程中,未到期便退租的,一律不退租金和押金。

  这一下,张新懵了,再仔细看了看合同,发现了藏在租房合同里的“霸王条款”。其中有“通过本中介以外的渠道,看房行为无效”、“租房未到期退租,需缴纳300元转租费,不退租金和押金”、“租户需缴纳装修费才能领取钥匙”等“霸王条款”。对于这些条款,当初张新在咨询中介时,中介均表示,由公司自己处理。

  张新表示,明明合同上写明租房过程中,所有设施均可向中介公司报修,但其在退房时,还是被中介以电器损坏为由收了维修费。

  “只要是租房,就一定会遇到这些‘霸王条款’,你不签订合同,他就不租给你。”张新说,再次租房时,他谨慎了不少。

  遇到“霸王条款”消费者说“耗不起”

  采访中,记者发现,面对这些“霸王条款”,不少群众的维权意识并不高。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明知道不少“霸王条款”就写在合同里,但如果你需要那些服务,就要接受“霸王条款”的存在。

  “面对‘霸王条款’为什么不选择维权?”记者发现,除了法律意识淡薄外,多数人觉得维权麻烦,耗时。

  不少受访者反映,由于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消费者虽然心里清楚也不愿意,但个人力量太小,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此,大多数消费者在面对“霸王条款”侵权时,往往都“不想找事,被迫接受”。

  3月10日,市民杜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双打折皮鞋,因鞋子磨脚,杜女士找到商场退换。对方却称,一则没有质量问题,二则“打折、特价商品我们规定是不能退的”。

  为此,杜女士在商场等了一天,工作人员均以“不要影响营业”为由拒绝了杜女士的合理要求。

  杜女士表示,实际上,多数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后,维权都很困难,费事、费时又费钱。

  根治“霸王条款”须多方发力

  云南滇铭律师事务所江旭斌律师表示,“霸王条款”,也称格式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不平等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是侵害消费领域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私人利益的“重灾区”。很多时候,消费者以个人形式面对的是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里弱势,又因为维权之路的艰难,往往选择了忍气吞声。

  江旭斌表示,每年“3·15”前后,相关部门都会曝光一批典型的“霸王条款”案例,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一对其进行点评。虽然年年曝光,但“霸王条款”依然难以根治,驱散“霸王条款”的阴霾还需多方发力。

  江旭斌认为,首先,“霸王条款”需要常态化监管。监管部门需要不断地加码发力,对“霸王条款”露头就打;其次,目前法律针对“霸王条款”的惩罚力度较小。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查处的“霸王条款”,最高只能罚款3万元,情节不太严重的,一般罚款不超过1万元。应从法律层面上对合同的公平性作出明确规范,加大处罚力度,其中加大对电商平台的管控迫在眉睫;再次,消费者应加强防范,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知识普及,使消费者掌握“霸王条款”的辨别与防范技能,加大曝光力度,提高违规成本,消费者要保持对“霸王条款”“零容忍”的态度积极维权。(记者 郑恒)

责任编辑:李享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