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网购电视型号不一致 起诉获赔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10:25:19  来源: 昆明日报
分享至:

  原标题:网购电视型号不一致 起诉获赔

  张某从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收到货后发现电视机主板上标注的型号与自己网购的不一样,与商家协商过程中,商家则以张某是恶意打假人为由拒绝调解。近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不久前,张某在出差期间通过某网购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近3000元的液晶电视,商家送货上门后,其岳父查看了电视机外观并无异常,便代为签收。几天后,出差回家的张某在安装电视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收到的电视机主板上标注的型号,与自己在网上购买的电视机型号并不是同一个。

  张某觉得商家篡改了电视机型号,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于是找上店家交涉并通过商城客服调解。商家不接受调解,称张某有恶意打假嫌疑。张某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因该案系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便向原被告送达了非诉调解选择告知书,但是原告张某不同意非诉调解。于是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本案中原告张某并没有像大部分消费者一样采用更换商品或者退款、退货的方式。”该案承办法官李红朴介绍,张某认为:商家行为构成有意欺诈,应退还购物所付货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被告称,张某收货时由其他人代签收,当时确认了货品没问题,之后又说电视机有问题,且该台电视机是从电器厂发的货,两款不同的电视机都有发货记录,如果不是人为操作,不可能出现张某所称“型号不符”的情况;张先生拍照的电视铭牌四角翘起,很明显是人为造成,不可能是出厂状态。据此,被告认为张某是职业打假人,有恶意打假嫌疑,不同意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除购物平台上的网络对话截图和电视型号拍照外,没有其他证据上交法庭。庭审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李红朴法官对张某和商家依法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科技公司当庭支付原告张某1400元,张某与某科技公司因本案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终结。(记者 蔡靖妮 通讯员 李文华)

  

责任编辑:李享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