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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仗剑公诉“套路贷”“碰瓷”涉恶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2日 10:11:32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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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云南网讯(通讯员 何敬彬 自丽琼)3月1日上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3件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在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公开集中宣判,涉案人数达19人,案件涉及“套路贷”“碰瓷”等。昆明市西山区扫黑除恶工作组人员及10名人大代表参与旁听。

  3件案件中,涉及被告人张某明、康某伟等4人以及被告人周某鸥、刘某、刘某昌等10人以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经审查,上述2件“套路贷”案件,被告人均是利用了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在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时,约定苛刻严格的违约条件和严重的违约后果,并以GPS安装费、押金、风险金等为由,致使借款人实际所得金额和借款金额不同。在借款人轻微违约或者车贷公司单方肆意认定违约之后,车贷公司便用备用钥匙将借款人的车辆开走,并要求借款人承担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借款本息等费用来进行赎车,索要费用远远高于借款的本金。其中,被害人帅某某贷款3.6万元(实际到账3.3万元),被认定违约后要求支付8.2万元赎车;被害人舒某某贷款2.7万元(实际到账2.26万元),被认定违约后要求支付8.4万元赎车。以上述作案方式,被告人张某明、康某伟等人作案10余起,被告人周某鸥、刘某、刘某昌等人作案8起。

  另1件案件是被告人陈某升、施某平等5人对酒后驾驶车辆的司机以“碰瓷”形式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案件。被告人通常在KTV、餐馆等附近,寻找喝酒后驾驶车辆的司机为“碰瓷”目标,在确定目标之后,故意驾车碰撞被害人所驾驶的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酒驾被警察查处的心理,向被害人索要高额赔偿款。该犯罪团伙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作案18起,向被害人索要金额2000元至3万元不等,严重扰乱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高检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在确保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依法快捕快诉,有力的惩治了犯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张某明、康某伟等4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周某鸥、刘某、刘某昌等10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升、施某平等5人犯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六年零五个月不等刑期,并被处以了相应的罚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新闻助读:

  根据《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上述 “套路贷”和“碰瓷”案件,被告人多人纠集在一起,多次以威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更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特征。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供图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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