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寻衅滋事 利器伤人 昭通市5被告涉恶犯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0日 10:48:21  来源: 云南网-春城晚报
分享至:

  原标题:寻衅滋事 利器伤人 5被告涉恶犯罪被判刑 

  9日,记者从昭通市大关县法院获悉,目前,该法院已对大关县第一例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作出一审宣判,5名涉恶犯罪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10多次聚集酗酒闹事

  2018年11月27日,为加强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震慑效果,大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大关县首例涉恶犯罪案件——罗某城等4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和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0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城、童某鑫、许某、姚某城、陈某萌经常纠结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10多次聚集在酒吧、KTV、夜宵市场、街道等公共场所,露上身露纹身,酗酒闹事,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毁损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

  在一次寻衅滋事相互斗殴中,被告人许某持随身携带的“飞镖”状利器,将受害人杜某伟捅伤,后经鉴定杜某伟所受伤势为重伤二级。

  由此,公诉机关依法指控并提请一审法院,依法判令罗某城、童某鑫、姚某城、陈某萌等4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令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

  5被告人均被依法判刑

  大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城、童某鑫、姚某城、陈某萌纠集在一起,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酗酒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月4日,大关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童某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姚某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陈某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记者 申时勋 通讯员 陈萍辉 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李享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