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检察院发布护航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11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检察机关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监督执行案使纳税大户正常经营
2010年7月5日,潘某云、潘某翔向昆明中院起诉,某医用器具公司非法生产他们的专利产品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某医用器具公司停止使用诉争发明专利,并赔偿人民币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1月2日,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共五项内容,其中第四、第五项系调解协议的主要条款,约定了某医用器具公司不得有的某些行为,以及履行两个80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调解协议生效后,潘某云、潘某翔以某医用器具公司违反调解协议约定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约定的第四、第五项违约赔偿。某医用器具公司对此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后均裁定执行。
2016年1月,两个执行标的为800万元,共计1600万元的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
据了解,这家医用器具公司原本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案件在执行期间工厂厂房及机械设备被查封,企业被迫全线停产,员工失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公司背负着较重的经济负担。
执行中,某医用器具公司向省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存在以执代审情况,违反了审判、执行相分离的原则,缺乏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保障,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发出建议撤销原执行裁定的检察建议。2018年4月16日,省高院向省检察院作出《回复意见函》,采纳省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并于同日作出新的执行裁定,撤销原案执行的裁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让一个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重新走上了正常经营的轨道。
依法提起抗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云南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13年5月6日与普洱某纤维板公司签订《EMC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合同》,约定由前者为后者进行节能改造。
2013年5月27日,云南某环保科技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了《EMC共同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共同投资上述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051220元,甲、乙双方各占50%投资,各为1525610元。2014年6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对之前签订的《EMC共同投资合作合同》进行了变更确认。2014年12月,李某起诉云南某环保科技公司返还未安装设备的投资款420225元,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普洱市中院二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云南某环保科技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省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遂提出抗诉。2017年8月14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普洱市中院再审该案。
经再审,普洱市中院判决,认为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改判,驳回了原告李某大部分诉讼请求。
法检共同努力使企业节省了法律成本
曲靖市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曲靖市国税局上居福地建筑工程,该工程与曲靖市南苑小区有一区一街之隔,毛某书、邹某翠(以下简称二业主)系南苑小区一区含笑路11号房屋所有权人。因建筑公司实施桩基爆破,导致南苑小区一区部分房屋受损。
2011年3月3日,建筑公司召开会议征求业主意见,当天到会的20位业主同意授权刘某某、崔某某全权代表业主考察检测单位。5天后,建筑公司会同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部分业主与昆明诚跃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由该公司对涉及的南苑小区24户住户的房屋进行评估,为房屋受损修复费用提供价值参考。
2011年3月22日,建筑公司会同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部分业主出具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委托书》,委托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原告二业主的房屋进行检测,根据《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二业主房屋部分受损,修复费用为6020元。
在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二业主认为房屋受损必然导致房屋价值贬损,评估的修复费用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后诉至麒麟区人民法院。二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曲靖市中院二审判决,建筑公司赔偿房屋修复费用及房屋价值贬损合计143269元。
建筑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省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中确定价值贬损所依据的房屋单价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应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二审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本案抗诉后,再审期间,通过法院和检察院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建筑公司赔偿二业主110230元,目前已履行完毕。(记者 杨阳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