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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男子抓海鸥拍快手“涨粉”被罚3000元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11:18:58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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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网讯(记者 熊强)近日,云南一男子到昆明海埂大坝观赏红嘴鸥时,先后抓了两只红嘴鸥,还让同行的朋友帮他拍摄照片和视频,目的竟是为了发快手“涨粉”。目前,男子已被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处以3000元的罚款。

  11月12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短视频应用App‘快手’上发布了两段抓红嘴鸥的视频,点击率很高。”接到报警后,市森林公安局及时指令海口林区分局进行查处。海口林区分局在省森林公安局及市森林公安局的支持下,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11月11日21时许,用户名为“云南二爷”的违法嫌疑人在“快手”中发布了两组一名男子抓捕红嘴鸥的视频。经初步鉴别,视频中的男子和“云南二爷”的头像为同一人,即“快手”的使用者和视频的发布者,该男子的行为已属于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红嘴鸥的行为。

  11月14日,海口林区分局及时将该案立为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案进行调查。经调查:11月11日,违法当事人王某某(男,24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到昆明海埂大坝观赏红嘴鸥。在观鸥过程中,当事人王某某利用给红嘴鸥喂食的机会,先后两次用右手猎捕了两只红嘴鸥,并让同行的朋友为其拍摄照片和视频。

  11月12日,在上述2个软件发布之后,王某某为了贪图好玩,又在“抖音”、“微视”和“LIKE短视频”等3个软件上发布了自己非法猎捕另一只红嘴鸥的4段视频和8张照片。据统计,王某某先后在“快手”等5个软件发布了自己非法猎捕红嘴鸥6段视频和10张照片,引发大量网友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王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同日,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海口林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违法事实以及造成的后果、影响等多种因素,依法作出2只红嘴鸥价值5倍即3000元罚款的林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今年9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公布了一批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三名游客被列入“黑名单”,期限均为3年。其中,湖北游客彭某某在云南大理游玩的过程中用儿童玩具“金箍棒”击伤红嘴鸥,事件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相关规定,将彭某某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再次郑重提示:红嘴鸥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红嘴鸥必将受到法律处罚。与此同时,对符合“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人员,森林公安机关将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列入旅游“黑名单”。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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