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天平之光 >> 正文
嵩明法院严惩扰乱执行者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17:27:24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分享至:

  原标题:嵩明法院严惩扰乱执行者

  近日,嵩明县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时,执行扣押车队竟两度被堵,造成干警受伤。后在执行干警的强制执行下,当事人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

  银行申请强制执行

  10月24日中午,嵩明县法院执行局来了一位当事人,称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

  经询问得知,原来其提供的系嵩明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与岳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一案的线索,来提供线索的当事人是该案被执行人杨某某。2014年,岳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向嵩明县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贷款20万元,并由杨某某与妻子李某某作担保。因岳某某夫妇逾期未归还大部分贷款,银行于2016年5月起诉至法院。

  判决生效后,岳某某夫妇履行了一部分贷款,剩余15万元及利息一直未履行。银行于2018年5月向嵩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担保人提供借款人财产线索

  立案后,法院查明,岳某某夫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干警查控得知担保人杨某某夫妇名下有车辆、银行账户内有部分资金,遂采取查封、冻结措施。

  在得知财产被控制后,杨某某多方寻找岳某某夫妻名下其他财产,发现了岳某某所有的一台挖机的停放地。获得线索后,嵩明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朱弋急忙组织警力,再次向担保人核实财产线索的真实性及挖机停放位置。

  担保人杨某某称,挖机是他陪岳某某一起去购买的,确实是岳某某的,并愿意承担线索不实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后果。执行干警及时联系申请人,联络拖车及驾驶人,准备前往扣押挖机。

  微型车堵路拒不挪车

  当日13时许,当执行干警到达挖机停放点表明身份后,场院主人表示挖机系他人租赁其场院停放,且不知道对方姓名及联系方式,只知道在附近工地做工。执行干警向其说明情况后,将挖机开上拖车扣押。

  执行车队刚前行50余米,就被路中间停放的一辆微型车阻挡住去路,车上的驾驶人不知所踪。干警下车查看,发现路边有一名男子,经核实系微型车车主。执行干警遂要求其挪开车辆,该男子称挖机主人欠他3万余元,所以不能将挖机拖走。执行干警再三向其说明,并3次进行执法警告,该男子仍拒不挪车。在此过程中,场院主人也跟了出来,称微型车车主系其亲弟弟缪某某,干警让其劝说缪某某挪开车辆,但缪某某坚持不肯挪车。

  朱弋见此情况做出决定,对缪某某进行控制,强制挪车。谁知缪某某激烈反抗。最终,执行干警只好对缪某某进行拘留,并将堵路车辆扣留。

  因缪某某激烈反抗,多名执行干警在控制其过程中受伤。

  因阻碍法院执行被拘留

  执行车队回到嵩明县城后,执行干警兵分两路,一路带着缪某某及堵路车辆回法院处理;另一路车队押送挖机前往法院指定停放点。

  在押送车队行进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有车辆尾随,且有一辆车在车队行进过程中插入警车和拖车之间,遂在道路宽敞处停车,发现有两辆尾随车辆。执行干警下车询问,此时从其中一辆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人表示他从岳某某手中购买了该挖机。看着情况不妙,押送车队呼叫支援,随后将尾随车辆及人员带回法院作进一步调查,挖机被拖到指定停放点。

  执行干警将缪某某带回法院后,对其进行了教育,缪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最终,缪某某因阻碍法院执行被司法拘留15日,罚款2万元。(记者 王建萍 通讯员 汤国平)

 

责任编辑:赵黎浩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投稿邮箱:ynwbjzx@163.com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  中央厨房 |  网站声明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