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老赖借钱不还 法院发出支付令 借款人担保人共同担责
昭通市盐津县普洱镇人胡某做生意多年,有一些积蓄。2015年8月,胡某借款10万元给盐津县煤炭工业局职工梁某,约定月利率为3%,盐津县政务管理局工作人员魏某自愿为梁某担保。
案情
借出10万元本息“打水漂”
开始几个月一切顺利。胡某将钱借给梁某后,梁某在当年9月、10月、11月分别按月利率3%支付给了胡某利息。此后,胡某就再也没有收到过梁某支付的利息,对偿还本金一事,梁某也绝口不提。胡某慌了神,多次以各种方式向梁某催要本金,但都没有结果。
2016年4月,胡某向盐津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梁某、魏某2人连本带息偿还自己11万元。同年6月,盐津县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梁某、魏某向胡某支付所借款项本息共计11万元。
支付令生效后,梁某、魏某仍不予履行。2016年7月,胡某向盐津县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供了梁某、魏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执行
法检两院出手促使支付令执行
2016年9月,胡某请求盐津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盐津县法院支付令执行一案进行监督。盐津县检察院审查后,决定发出检察建议,并派出办案人员与盐津县法院办案人员一起,多次找到梁某、魏某,做2人的思想工作。2016年12月,魏某向盐津县法院交纳了5000元执行款,之后就又不见了踪迹。
为将执行令执行完毕,盐津县法院与盐津县财政局及盐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系后,扣划了魏某的工资1.05万元、梁某的工资2.5万元、梁某的住房公积金7.65万元。
2017年4月,胡某从盐津县法院领回执行款及自己垫付的执行费、诉讼费共计11.19万余元。
释法
嫌诉讼太麻烦不妨试试支付令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有借款人不还钱的情况,此时出借人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可能时间较长,程序较繁琐。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案件,债权人除了向法院起诉以外,还可以不走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债权人取得执行根据,以简便方式及时实现其债权。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申请书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支付令是目前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事、经济纠纷的较好办法。
此外,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公民对于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或认为其他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不力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同时,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为自然人,且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关于借款利息的诉讼主张,除非借款人自愿支付。另外一方面,双方约定的借款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24%,若借款人自愿支付年利率24%以上,未超过36%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干预;对于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或冲抵本金。
民间借贷活动中,为了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担保。但律师同时提醒,作为对借贷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对保证担保的债务范围负有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大家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谨慎,在他人的借条、欠条上签名按印,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记者 姜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