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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将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单位职工范某经营,经营期满后,双方签订了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的名义从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现银行向我公司催收欠款,我公司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苏先生
苏先生:
当双方解除承包合同后,你公司第一时间要求范某将营业执照、公章等证明公司身份的财物归还公司是正确的。因为持公章的代表,极有可能被相对方认定为其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在法律上称为“表见代理”。本案中,贵公司虽然主张返回公章等财物,但事实上未能取得,应通过民事诉讼等程序要求范某按约返还。
而对于范某持公章贷款事宜,如果银行有理由相信范某具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反之则无效。至于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其主观动机是否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视其行为是否采用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贷等各项要件予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