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良县法院对朱某、杨某诉李某拒执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这是宜良县法院由院长主审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被告人李某对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故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李某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让母亲打电话向亲属借钱,并提出愿意与原告协商赔偿。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该起拒执罪自诉案件的审理宣判,表明了宜良县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和攻坚执行的坚定决心。(通讯员 李源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