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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了一套商品房。因该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我这套房至今办不了房屋产权证。我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解除合同,请问,我能要求该公司双倍赔偿我已付的房款吗?彭先生
彭先生:
最高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因此,你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解除合同,除可主张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外,你还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