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从保山市检察院对保山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部署会上了解到,保山市检察院对保山监狱的检察由原来的派驻检察转变为巡回检察,即采取常规巡回检察、专项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全面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相结合的巡回检察工作新模式。
保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玉华,刑事执行检察局全体人员;保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天文和全体班子成员参加巡回检察试点工作部署会。
保山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玉华作工作要求
会议要求:
要深刻认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试点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实行巡回检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有效解决司法不公问题的有益尝试,通过整合现有监狱检察人员力量,转变监督理念,改革监督方式,调整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可以有效解决监督散化、职能弱化、人员同化等问题,既有利于强化对违法执行、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问题的监督,又有利于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更有利于监督监狱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从而共同提高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质量,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监狱检察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要完善巡回检察方式。采取常规巡回检察、专项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全面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可采取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等方式,或利用休息时间或夜间进行。监狱发生罪犯死亡、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应当由检察官办案组及时进行检察。要明确巡回检察内容。既要全面检察,又要增强针对性,要注重检察的侧重点,突出问题导向,从治本安全观的要求出发,重点加强对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督促监狱有针对性地强化改造措施,降低重新犯罪率。要严格落实好巡回检察责任。对监狱存在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是失职;对发现问题应当报告没有报告、应当监督整改没有落实的,是渎职;对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严格追责。每次巡回检察,都必须检察上一次巡回检察过程中是否存在没有发现的问题。
要强化与监狱的协同配合机制,共同落实治本安全观。要正确把握法律监督的角色定位,把单纯的“找茬”“挑毛病”转变为打造双赢共赢多赢的工作格局,推动促进监狱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既要依法“严管”,又要体现“厚爱”;既要监督到位,又要共建共享。要克服监督者高人一等的错误思想认识,善于和监狱一道解决困难和问题,善于共同商量把工作做好。要建立好联席会议等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监狱重要工作部署和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要落实好通报制度,每一轮检察结束后,都要把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及时向监狱反馈。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发现研究和解决在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工作取得的好经验和成效,及时上报和宣传。
保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张天文作表态发言
保山监狱表示,将落实好、配合好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监狱检察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转变接受监督的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部署上来,自觉接受巡回检察,不断加强和改进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据了解,过去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客观上有利于强化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狱依法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等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进而出现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实效的问题。按照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的要求,从9月份开始保山市检察院已对保山监狱将派驻检察改为巡回检察。
会议还传达了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对全省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宣读了保山市检察院对保山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保山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