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永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王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成功以调解结案。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当庭支付国家损失资金14000元;被告人杨某某赔偿国家损失资金9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永平县检察院已将收到的资金转交给相关职能部门,专项用于野生动物保护。而三名被告人也因自己的犯罪行为领受了不同的刑期和罚金。
刑事部分判决情况
永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回顾
2016年8月份以来,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水泄乡咱咧村阿郎山小组背后的山林内,先后猎捕了白鹇、白腹锦鸡、赤麂、鬣羚等野生动物。白鹇、白腹锦鸡被杨某某、李某某食用后留下毛皮,赤麂、鬣羚分别以2240元、1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保山市昌宁县耇街乡打平组的王某某,获得利润二人平分。经鉴定,白腹锦鸡及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元/只。其中,赤麂、鬣羚活体已经灭失未能做鉴定,经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图片辨认,并查阅《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鬣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0元/只;查阅《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录》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赤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只。
案件意义
该案是永平范围内审结的首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不仅有力地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还进一步唤醒和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让公益诉讼成为环境资源保护新力量,实现起诉一件、警示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永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