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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司法厅印发《社区矫正巡查工作实施意见》 建立社矫巡查工作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6日 10:21:49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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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确保社区矫正领域安全稳定,近日,省司法厅印发了《社区矫正巡查工作实施意见》,决定自2018年下半年起,在全省范围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巡查工作。

  《实施意见》立足于确保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为总目标,以防控风险、规范执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为着力点,结合我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管工作实际,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巡查工作,有效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范执法,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纪,防止脱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发生,提高执法能力和监管水平。

  《实施意见》明确了巡查的范围和内容,巡查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主要巡查社区矫正执法程序、法律文书、监管措施、教育效果、档案资料、信息录入等内容是否依法规范。重点巡查社区服刑人员请假审批、给予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收监执行等执法活动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等现象;入矫宣告是否规范开展;两个“八小时”工作任务是否落实;走访制度、个别谈话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社区矫正执法程序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文书是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遵守“六不准”要求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不廉洁情形;社区矫正领域内的扫黑除恶工作部署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甄别、摸排情况,深挖线索及报送处理情况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实施意见》规定了巡查组组成、巡查方法、巡查任务。省司法厅巡查组由社区矫正、履行法制职能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全省范围内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进行抽查。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与检察机关开展联合巡查。各州(市)司法局巡查组由社区矫正、法制以及县(市、区)司法局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大、驻司法局纪检组、检察机关等部门参与。巡查采取实地巡查、网上巡查、专项巡查和组织各县(市、区)异地交叉巡查等方式开展。省级巡查组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巡查活动,每次巡查至少巡查6个州(市)司法局,每个州(市)巡查2个县(市、区)司法局,每个县(市、区)至少巡查3个司法所。各州(市)司法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四次巡查活动,每次至少巡查2个县级司法局,每个县(市、区)至少巡查1∕4的乡(镇)司法所。

  《实施意见》要求,各州(市)司法局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社区矫正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巡查工作的领导,支持和保障巡查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对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责任,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对于执法错误、瑕疵多发的部门和环节,及时查找执法管理中的原因,进一步加强管控,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县(市、区)司法局,责成县(市、区)司法局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作为下一次巡查的复查内容,复查时仍未得到纠正的,由省司法厅全省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对于巡查中发现司法行政干部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因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贿赂、渎职、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通讯员陈有恒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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