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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幼儿母亲工地做工意外坠亡 家属申请调解获赔百万元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25日 17:33: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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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坚持不懈的三次居中协调“攻关”,历时一个星期终于成功调解一起劳务派遣员工在工地干活过程中不幸坠亡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经过

陈某系昆明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于2018年5月被派遣到中铁二十三集团轨道交通昆明工程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9月9日,陈某在施工场地从高空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9月12日,因陈某的丈夫昂某索要168万死亡赔偿金未果,遂把自己的货车开到中铁二十三集团轨道交通昆明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停放,妨碍施工。当日,昆明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集团轨道交通昆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僵持不下,遂共同申请镇调委会调解。

调解工作组三次居中协调“攻关”

01

晋城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协调司法所、镇安监站、企业办、滇管所等站所(部门)组织成立调解工作组,并当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死者家属坚持索要168万元的赔偿金,而公司方无法接受赔偿数额,第一次调解失败。

02

2018年9月14日,调解工作组再次组织调解。

调解中,昂某称其妻子陈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从高空摔下,应算工伤,公司应该按照工亡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而且陈某去世后留下两个不到两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公司应该至少支付140万元的赔偿金。

死者父母陈某某、周某某表示,作为自己的独生女,陈某在上班过程中不幸去世,自己的赡养费需要公司承担。

昆明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集团轨道交通昆明工程有限公司辩称,陈某是在中途休息的过程中不小心从高空摔下,当时机器是暂停运转的,陈某是意外死亡,且未经过工伤认定,公司只能根据一般损害死亡标准赔偿死者家属68万元。

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赔偿标准难断,调解员建议申请工伤认定,而各方当事人出于认定程序复杂和时间耗费的考虑一致希望继续以当前事实和证据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但由于双方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03

2018年9月15日,调解工作组放弃周末休息的时间,组织第三次调解。

在前两次的调解工作后,由于政策法律宣讲到位,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解,死者家属不再漫天要价,正视事实,理性与公司方协商谈判,而公司方也不再推卸责任,双方同意调委会的建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亡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

调解员根据工亡赔偿标准和死者家属情况计算出了具体赔偿数额,并建议在此标准基础上友好平等协商。死者家属最终主张的108万元赔偿金得到公司方的同意,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拟定了调解协议。不料,在最后签字确认环节,死者父母后悔决定,以家里突发状况为由先行回家。调解再度陷入尴尬境地。

调解终得当事人握手言和

调解工作人员依旧没有放弃,多次拨通死者父母电话做思想工作,通过耐心释法、明理、言情和坚持不懈的“攻关”,家属同意重回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协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由昆明滇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昂某、父亲陈某某、母亲周某某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108万元;中铁二十三集团轨道交通昆明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死者家属自行负责赔偿款项的依法合理分配事宜。

至此,一宗损害赔偿纠纷被成功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

云南网通讯员 徐兴帅

责任编辑:赵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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