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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法院发出首例食品安全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9日 10:21:35  来源: 云南网-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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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陆良县法院对6起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并发出首例涉及食品安全禁止令。

  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郭某甲、皇某、郭某乙在自家或加工坊生产粉丝,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不同剂量的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这一行为被陆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查,6人生产的粉丝数量分别为450公斤、1008公斤、1000公斤、2000公斤、300公斤、800公斤。查获的粉丝经抽样送检,所检测项目中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含量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均为不合格样品。

  公诉机关指控常某甲等6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陆良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甲等6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丝,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6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对皇某、常某甲、郭某甲等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6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释法

  据了解,此次是陆良县法院在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首次发出禁止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缓刑,但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根据《刑法》规定,6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会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后果。禁止令的发出,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也贯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了保障和强化缓刑的适用效果,可以从源头上防止犯罪嫌疑人再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本报记者吴怡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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