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罗云)今年以来,文山市检察院坚持抗诉与息诉并举的原则,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又对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积极探索和解的途径与方法。近日,文山市检法合力促成一起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和解。
在该案中,文山两家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至文山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519889.8元。双方诉争的焦点是原告公司的被水淹受损的家具与被告公司在开发市场的施工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的财产损失及鉴定费共计2468330.8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判决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未对被损家具、用品用具的损失处理不当予以纠正,被告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支持。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损家具、用品用具由原告公司所有;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各种财产损失1261691.98元。后被告公司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于是,被告公司向文山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该案经审查后,文山市检察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该案有和解可能,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反复进行释法说理。听证会后,当事人双方到文山市法院执行局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公司自愿分两次赔偿原告公司120余万元。和解协议达成的第二天,被告公司将赔偿款120余万元打到了法院执行账户,历经3年的案件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