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您当前的位置: 云南网 >>  法治频道 >>  法治新闻 >>  正文
电脑在维修店维修期间被偷 责任谁负?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6日 11:20:44  来源: 北京晨报
分享至:

  张先生的电脑经常出现蓝屏,又过了保修期,就在家附近一个维修店进行维修,由于维修店生意较忙,经协商将电脑留店维修,店主出具维修单,约定三天后来取电脑。当张先生欲取回电脑时,被店主告之维修店被盗,店里值钱的物品包括张先生的电脑都不翼而飞。张先生随即要求店主赔偿,店主却说自己也是受害者,拒不赔偿。张先生来到天通苑南司法所进行咨询,这个责任应该谁负?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作人员根据法条内容对张先生解释道:在维修店修理电脑,付给维修店店主一定的费用,店主有维修好电脑和保管电脑的双重责任。鉴于维修店对电脑没有较好的履行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丢失,电脑维修店店主应当予以张先生经济赔偿,待案件侦破后,电脑维修店店主可以向盗窃违法或犯罪嫌疑人主张赔偿。

  最终,天通苑南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张先生,依据法律条文再次要求维修店店主赔偿,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拿着维修店店主开具的维修单去法院起诉,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责任编辑:李享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订阅《春城手机报》: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 (3元/月)
关注云南网微信
关注云南日报微信
新闻爆料热线:0871-64160447 64156165 手机彩信爆料请发内容至:106586667803 短信爆料请发内容至:106580007612
云南网简介 |  服务合作 |  广告报价 |  联系方式
滇ICP备0800087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511600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滇)字 0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号:(云)字第00093号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20090008 ® yunnan.cn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2003.08
未经云南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4小时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